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華伸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珮瑜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發票人究為福隆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或福隆
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所載,僅有福
隆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福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二、承上,如為福隆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至付款銀行
更正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