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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華伸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瑜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發票人究為福隆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或福隆   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載,僅有福   隆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福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二、承上,如為福隆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至付款銀行   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