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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蔣愛即蔣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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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蔡駿民  法律師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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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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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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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查,聲請人名下僅有與其他兩名繼承公同共有之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2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與同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5分之2,系爭不動產係由共有人曾○○訴請變價分割共有物,原由其以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0274號強制執行中,本院本欲於上開執行案件拍定後,就聲請人可受分配之強制執行案款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分配,然曾○○於000年0月間因故具狀撤回執行,且經本院通知後表示不同意再次聲請強制執行,但願以另案特拍價格購買系爭不動產之5分之2,本件他公同共有人經本院通知後置之不理,無法偕同辦理移轉登記,故無法逕依上開方式處分系爭不動產5分之2,以上有聲請人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本院109年度橋簡字第241號判決影本、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0274號拍賣通知影本與通知曾○○撤回函、曾○○陳報狀、本院110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23號函、公同共有人送達證書等附卷可證
三、另查,因聲請人表示無法提出其系爭不動產潛在應有部分之相當價值,且無力預納管理人報酬,本院亦認無以國庫代墊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訴請分割共有物後進行變價之實益;復查,經本院詢問各債權人是否同意分攤訴訟費用與管理人報酬,債權人均表示不願分攤或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23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多數債權人同意本件不由國庫或債權人代墊管理人報酬訴請分割共有物後變價聲請人系爭不動產潛在應有部分,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