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蔣愛即蔣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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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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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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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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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所為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清算程序終止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前因
聲請人表示無法提出
公同共有不動產潛在
應有部分之相當價值,未得全體
債權人同意分攤
訴訟費用與管理人
報酬,故終止清算程序,然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異議期間內就
上開裁定異議,因本院尚未就預估應負擔訴訟費用與報酬通知
聲請人預納或通知
異議人單獨繳納,就此部分仍有調查之必要,
爰廢棄原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