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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吳奕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奕豐所有坐落高雄○○○區○○段○○段15   02、1502-13 地號土地及其上189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   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吳奕豐、債務人李有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侑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