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吳晟暘 相 對 人 龍誠山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誠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0月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 額範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 支、保證,分別㈠設定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年10月2日,清償日期 :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㈡設定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年10月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 個契約約定,均經登記在案。相對人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 計8,800,000元,約定按月繳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還清, 並簽訂動用申請書(放款類)授信合約書、同意書、連帶保 證書,且相對人及第三人蔡志誠、劉世澤、陳品蓁、邱毓忠 於108年10月3日共同簽發面額6,000,000元、2,800,000元、 均未載到期日之本票2紙,嗣相對人與第三人蔡志誠、劉世 澤、陳品蓁、邱毓忠於110年1月4日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增補 契約書,將借款期限延至110年12月10日。相對人與第三 人蔡志誠、劉世澤、陳品蓁、邱毓忠屆期未依約履行,依授 信合約書第6條第6項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費用 或(本金除外之)其他應負款項,且經聲請人定合理期間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及第三人後,該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相 對人至今尚欠本金7,42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 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授信增補契約 書、授信合約書、同意書、動用申請書、連帶保證書(以上 均為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 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 ;復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 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地號 │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六龜│仙人│814 │鄉村區 │859.3 │全部 │ ├─┼──┼──┼──┼───┼────┼────┼─────────┤ │2│高雄│六龜│仙人│936-1 │鄉村區 │25.92 │全部 │ │ │ │ │ │ │ │ │ │ ├─┼──┼──┼──┼───┼────┼────┼─────────┤ │3│高雄│六龜│仙人│936-2 │鄉村區 │0.21 │全部 │ │ │ │ │ │ │ │ │ │ ├─┴──┴──┴──┴───┴────┴────┴─────────┤ │備註: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