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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林耀宗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寰達有限公司、陳嘉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 三、相對人陳嘉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寰達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