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林耀宗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寰達有限公司、陳嘉洪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
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
三、相對人陳嘉洪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寰達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