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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允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興隆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各張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   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三、請按下列表格填載各張本票請求之金額為何? ┌─┬──────┬──────┬──────┬────┐ │編│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票據號碼│ │號│(民國)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 │1 │109年5月20日│1,108,485元 │      │428028 │ ├─┼──────┼──────┼──────┼────┤ │2 │109年6月10日│829,521元  │      │428030 │ ├─┴──────┼──────┼──────┼────┤ │      合計 │1,938,006元 │1,733,006元 │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