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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巨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名崴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宇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