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李三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尚可科技有限公司、余享哲間請求
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
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
二、各本票提示日為何(台端附表未有提示日之欄位)?
三、請確認相對人尚可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並提
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四、相對人余享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