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李三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尚可科技有限公司、余享哲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 二、各本票提示日為何(台端附表未有提示日之欄位)? 三、請確認相對人尚可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   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四、相對人余享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