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李三和
相 對 人 尚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文條
相 對 人 余浤鑫
當事人間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均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民 國) │ (新臺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
│ │ │ │(民 國) │ │
├──┼───────┼─────┼───────┼────┤
│001 │108年11月6日 │1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649527 │
├──┼───────┼─────┼───────┼────┤
│002 │108年11月6日 │4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649529 │
├──┼───────┼─────┼───────┼────┤
│003 │108年11月6日 │10,000元 │108年12月30日 │649528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