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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李三和 相 對 人 尚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文條 相 對 人 余浤鑫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民 國) │ (新臺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 │ │ │ │(民 國) │ │ ├──┼───────┼─────┼───────┼────┤ │001 │108年11月6日 │1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649527 │ ├──┼───────┼─────┼───────┼────┤ │002 │108年11月6日 │4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649529 │ ├──┼───────┼─────┼───────┼────┤ │003 │108年11月6日 │10,000元 │108年12月30日 │649528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