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源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凱
相 對 人 歐陽家翠
相 對 人 曾莨盛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訟事
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
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經查,本件本票付款地在
高雄市○○區○○○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