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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源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凱 相 對 人 歐陽家翠 相 對 人 曾莨盛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 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 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經查,本件本票付款地在 高雄市○○區○○○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