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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8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典亞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嘉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