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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巨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顯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民國110 年8 月24日民事陳報狀所載,相對人王顯   治已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則貴公司仍請求302,63   0 元之依據,如有減縮,請分別載明「各」本票請求之金額   為何? 二、請求自民國109 年12月2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票據   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   提示日前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