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492號
原 告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海澄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
律師
被 告 博仕兒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原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63,625 元,
訴訟標的金額
為5,063,625 元;原告
嗣於民國110 年7 月26日具狀擴張訴之聲
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357,625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357,62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6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1,193元,
尚應補繳2,8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擴張
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