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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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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訴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492號 原   告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被   告 博仕兒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63,625 元,訴訟標的金額 為5,063,625 元;原告嗣於民國110 年7 月26日具狀擴張訴之聲 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357,625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357,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1,193元, 尚應補繳2,8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 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