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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訴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79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中佑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光照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台灣金屬積層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龍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88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