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79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中佑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光照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張志堅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台灣金屬積層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龍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88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