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940號
原 告 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婉莉
被 告 聿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念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惟於
民事訴訟法定有
專屬管轄之訴訟,不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6條分有明文。故除專屬管
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
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
合意管轄一經約定
,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
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
上開法定要
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
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於民國98年6 月間簽訂「高雄
縣大社鄉金寶山園區開發案」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委託契約(
下稱
系爭委託契約),由原告將「高雄縣大社鄉金寶山園區
開發案」之水土保持規劃及水土保持計畫工作委託被告辦理
,惟被告逾越約定完工期限,
爰依系爭委託契約第7 條約定
,請求被告給付罰款新臺幣300 萬元,而依兩造間系爭委託
契約第9 條後段約定,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系爭委託契約附卷
可稽,參照
上揭條文及說明,本件既
非
專屬管轄之訴訟,
受訴法院則受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
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從而
,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