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維聯營造有限公司
李亭萱律師
吳幸怡律師
許國泰
被 告 承啟醫系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重光
何仁崴律師
賴文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六月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萬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6年5月31日簽訂「工程合約書─高雄榮總正子造影房間整修工程」(下稱
系爭契約),約定原告完成高雄榮總正子造影房間整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7,600,000元(含
營業稅),給付方式為被告先支付30%預付款即2,280,000元,房間工程經院方工務室驗收後,設備可進場狀態,被告應付款70%即5,320,000元。原告完成系爭工程,向被告請款,被告僅於106年11月24日支付3,320,000元。原告與被告聯繫,始知彰化縣政府建設處處理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室內裝修核可流程延宕,蓋同一處所若已有案件申請中,須待該案核可後,依該案之原核准圖繪製新申請範圍圖說,再提出申請,導致彰化醫院未完成室裝申請,故押標金1,640,000元遭扣留。原告反應押標金為1,640,000元,何以被告未給付2,000,000元,被告始
復於107年1月31日支付360,000元。
是以,被告尚積欠1,640,000元(7,600,000元-2,280,000元-3,320,000元-360,000元=1,640,000元)。經兩造於107年5月23日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約定原告完成另案工程即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室裝申請之核可,並履行另案工程即嘉義、彰化、基隆、南投、金門等衛生福利部立醫院合約項目保固後,被告即應給付1,640,000元。原告業已完成另案工程,經彰化縣政府以108年4月22日府建使字第1080122723號函在案,且嘉義、彰化、基隆、南投、金門等衛生福利部立醫院合約項目保固期限均已屆滿,並無應負保固責任之瑕疵,然經原告多次、109年10月間向被告催款,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1項、第5條第2項約定、系爭協議第3條約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640,000元,及自10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就另案工程即嘉義、彰化、基隆、南投、金門等衛生福利部立醫院合約項目之保固責任應係對於瑕疵(包括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契約)負有即時到場察看、確認原因、找尋合
適處理方案、改正之義務,僅費用視發生原因而由被告或原告負擔。然經被告於保固
期間,反應房間工程出現損壞、功能不符契約之問題時(包括107年5月8日嘉義醫院冰水監控盤異常致警報器響、107年11月24日彰化醫院空調冰水系統總開關爆掉、108年8月12日南投醫院檢查室溫度上升、空調不冷、107年9月25日南投醫院室外機風扇馬達損壞、106年12月7日金門醫院MRI監控系統警報等),原告明知醫院對安全要求遠甚於一般場所,均會要求廠商迅速排除障礙,被告背負時效要求與罰款壓力,原告卻自106年12月(即扣款2,000,000元爭議後)後對被告相關叫修皆已讀不回且不處理,反而推諉稱
上開問題出於不屬於保固範圍之一般維修保養。原告未盡
承攬工作物之維持義務,甚至要求被告須另訂維修保養合約,卻不願同意被告提出限時回覆、維護之條款,凸顯原告因其他考量而拒絕履行保固約定。原告未履行系爭協議,不符請款要件,且已嚴重影響被告商譽,造成被告業務困擾,致使被告為維護醫院客戶重大檢查運作正常無誤,額外花費心力找尋替代廠商協助處理保固事宜。又原告未於109年10月向被告催告付款等語置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110年度建字第17號卷,下稱建卷,第54至55頁):
㈠兩造於106年5月31日簽訂「工程合約書─高雄榮總正子造影房間整修工程」(即系爭契約),約定原告完成高雄榮總正子造影房間整修工程(即系爭工程),被告應給付7,600,000元。
㈡兩造於107年5月23日簽立協議書(即系爭協議),約定原告於完成另案工程即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室裝申請之核可,並履行另案工程即嘉義、彰化、基隆、南投、金門等衛生福利部立醫院合約項目保固後,被告應給付原告1,640,000元。
㈢原告已完成另案工程即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室裝申請之核可,且嘉義、彰化、基隆、南投、金門等衛生福利部立醫院合約項目保固期限均已屆滿。
四、本件爭點如下:
㈠原告是否未依約完成保固服務?
㈡如是,被告得主張減少之金額若干?
㈢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給付1,640,000元及自10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
㈠查系爭協議內容為:「甲(被告)乙(原告)雙方具有合作關係,為免日後持續產生糾紛,維持雙方合作關係之融洽,茲特立協議如下說明,以資雙方共同遵守。一、甲方於104年委託乙方執行之房間工程,目前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尚未完成室裝申請,以致甲方押標金遭院方扣留,故導致甲方須以扣留乙方他院工程尾款(1,640,000元整)之方式暫時墊付損失。二、為使雙方順利解決上述事宜,希望乙方早日完成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室裝申請之手續及流程並取得室裝申請核可,以期順利退還押標金。三、請乙方履行合約項目保固(嘉義、彰化、基隆、南投、金門等衛生福利部立醫院核磁共振掃描儀房間工程),確認雙方合約內容執行完全無誤後,甲方將盡快進行撥付未付之工程款項(壹佰陸拾肆萬整)予乙方。四、以上條件係雙方經確認後同意。五、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見110年度審建字第11號卷,下稱審建卷,第25頁),未就保固內容
予以約定。兩造雖未將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引為契約內容(見建卷第175頁),然均主張
可參照實務上工程契約(見訴卷第164、209頁)。而從被告提出工程契約範本第13條保固條款,融入兩造間系爭契約加以解釋,應指原告須就嘉義、彰化、基隆、南投、金門醫院工程如有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約定,
非屬故意破壞、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原告事由所致者,提供修復服務。然一般保養並非瑕疵,應不在原告保固服務範圍內。被告辯稱維護保養亦屬於原告保固範圍
云云(見訴卷第209頁),
尚難憑採。是以,本件重點在於原告於保固期間有無就損壞、效益不符合契約等瑕疵,提供修復之服務。
㈡兩造均未提出嘉義等五間醫院當時實際維修過程之書面紀錄,原告接獲被告通知後,派員前往察看或維修時,雖未向醫院人員索取簽名等憑證,然由下列證人證詞、對話紀錄等證據,可認原告確有派員處理。被告以原告未能提出工單云云
抗辯(見訴卷第200頁),
委無可採。且由下列事證,
難認原告未盡保固責任,分述如下:
⑴證人林邦洲證稱:伊自102年5月起負責被告之中部專案,參與嘉義等五間醫院從招標、得標、規劃等會議,不負責議價,只負責現場工程;被告係設備商,跟公家醫院標設備案,原告承攬整修工程,五間醫院工程原告均保固3年,大致從105年至108年,除人為破壞外,其他維護保養均屬保固範圍,五間醫院之工程都是保固期結束後,才會跟廠商簽保養合約,保固期間責任都是原告,保固包含維護保養,原告聯絡窗口係劉國章;106年10月間,因為他沒有去做彰化醫院室內裝修申請,而保固要於108年到期,所以伊跟被告回報,那次被告有扣貨款,所以之後劉國章對醫院叫修維護都已讀不回或是不處理,後來原告有完成申請;106年12月7日金門醫院傳送照片表示MRI監控系統出現警報,伊問劉國章,他在線上指引伊解除,然重新啟動後系統又叫,他答應要去金門,他說他有去,回覆說是因為濾心太髒,造成水循環不好、流量不足,影響到系統,伊不知道他有無去,因為金門醫院還是傳送訊息來,濾心也是被告派人去更換的;107年5月8日嘉義醫院蜂鳴器一直叫,劉國章沒有回應伊,事後說係因主設備含氧設備故障;107年9月25日南投醫院室外機風扇馬達偏心造成噪音,伊打兩通電話給劉國章,他沒有接,因為被告對醫院合約為4小時到要院瞭解,不帶料情形24小時內要修復,帶料情形5日內要修復,否則有罰則,被告只好另請備援廠商龍田公司去處理,龍田應該隔天就到了,龍田也說是馬達的問題,伊不知道劉國章有無派人去;107年11月24日彰化醫院空調冰水系統總開關爆掉,造成機器過熱無法運作,伊整天在醫院檢查,一直聯絡劉國章,他卻已讀不回,伊跟被告回報後就請龍田去處理,而電盤在機房內,平常機房鎖著,有門禁,外人無法進入,只有工程師要做季保養才會進去,並無外來因素;108年8月12日到17日南投醫院檢查室溫度上升所以產生警報,單位機師也跟伊反應溫度過熱,劉國章回覆說送風機停機,叫伊開手動,說風扇塞住,要清潔保養,伊請他趕快把清潔保養時間安排好,問他何時到醫院處理,他說10點多會到,伊回他OK,後來他回覆冰水塞住了,無法清潔要更換冷排,伊請他提供報價,伊不知道劉國章有無去現場看,8月13日時醫院反應問題還是在,伊於8月29日沒收到南投MRI送風機報價單,請他儘快提供,他回答好,但他沒有提供,9月3日時伊傳送兩張圖片表示運轉燈有亮、狀態開啟,卻沒有風,檢查室跟控制室係同一個區塊,醫院單位還是反應很熱,他沒有處理,伊請龍田來看,龍田說檢查室跟控制室根本沒有裝冷氣,所以裝了一台冷氣,醫院單位就沒有說很熱,才解決問題,冷氣屬於南投醫院合約書第9大項第3項檢查室大型送風機,因為有裝控制面板,又因為CT冷氣比較大,連伊本來都誤以為MRI有冷氣;這些故障都是大金額,理論上要跟原告要求保固維護,不然會增加被告成本,因為劉國章都已讀不回,被告才會找龍田工程處理,不然被告無法承擔這部分損失,從金門醫院案子陸續開始,劉國章才說要費用,但伊認為這些屬保固範圍,本來就是他應該要做的;梁又驊係被告之南區主管等語(見建卷第134至148頁)。
⑵證人劉國章證稱:伊負責系爭協議之現場管理、事後保固,從醫院驗收通過之後開始保固,驗收不是伊對醫院簽的,伊不知道驗收完成日,保固行為就是設備在正常保養維護下損壞的話,原告會負責零件跟系統問題,高雄榮總保固期只有損壞冰水主機流量開關,伊去更換的,這是非耗材,開關在正常保養清潔之下,壽命可以延長到兩、三年,但被告沒有保養,伊還是答應免費幫忙更換,其他的保固期內沒有叫修;被告就高雄榮總正子造影款扣了2,000,000元沒有給原告,經伊追查,才知道彰化醫院室內裝修沒有完成,
履約保證金被醫院多壓了一年,伊問被壓1,640,000元,為何扣2,000,000元,被告才退360,000元,伊會要這個協議書是為了被告給一個承諾還欠1,640,000元,給原告一點保障;嘉義等五間醫院之三年保固已期滿完成,維修保養不是伊負責,因系統是伊等人建置的,完成後也向醫院人員、林邦洲善盡教育訓練,所以發生第一時間他會問伊如何排除,伊會在第一時間教他排除狀況,使用手機或通訊軟體LINE對話,被告尚欠1,640,000元,伊於109年10月間,用電話向被告之梁又驊經理催款,梁又驊回覆表示被告之陳重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配偶)說會儘快處理;金門醫院部分,伊於106年12月19日去檢查,係因沒有清理濾心、阻塞,造成冰水主機水量不足,伊沒有帶耗材過去,只是拆下來洗好以後裝回去讓機器能繼續運轉,因為已排除主機跳機問題,所以沒有迫切性,伊於29日向林邦洲反應沒有維修保養造成設備跳機;嘉義醫院MRI部分,林邦州打給伊,伊有跟他解釋,他請醫院現場人員去看為何會造成警報,結果發現被告另一套含氧量偵測器訊號與原告之警報盤訊號放在同一個點,他誤認係原告設備造成;107年9月25日室外機部分,他LINE給伊後,伊馬上叫同事從高雄趕去南投處理,開車過去大概2小時,過去查原因並非冷氣設備室外主機聲音,係醫院排風機聲音,之所以沒有請醫院簽立工單係因為原告屬於被告之下包,且被告沒有教原告做工單,伊有打電話告知林邦州要定期維護保養,亦有告知醫院放射科人員,林邦州叫伊提出大型送風機保養報價給被告,伊有就冰水系統及空調系統設備提出泰靜電機興業有限公司報價單,傳給被告,因泰靜跟維聯之負責人係配偶,伊勞保也是泰靜公司投保,所以兩家公司名義伊都可以用,被告有寄合約書回來,但伊沒有同意,因為伊無法接受被告提出之叫修時間約定,所以伊沒有簽,南投醫院於108年8月13日問題伊也有過去,就是大型送風機報價時間;彰化部分,伊看照片,開關箱在第二個部分有焦黑,係短路造成,所以伊第一時間就認為是外力因素造成短路問題,非伊要處理之保固問題,就沒有再回應他;伊有以LINE或電話回應林邦洲,伊於108年12月底以電話聯繫,跟林邦洲說最後一場是南投醫院保固已經完成,且伊知道被告跟醫院保固也完成,那就是確定保固完成,所以請被告付款,雙方沒有做確認系爭協議之保固是否完成等語(見建卷第72至82頁),復有被告草擬之MRI冰水系統及空調系統保養合約書、證人劉國章提出之泰靜電機興業有限公司報價單、證人劉國章、林邦洲間之LINE對話紀錄
可考,並經本院
勘驗證人劉國章之手機內對話紀錄
無訛(見建卷第62至65、81至82、91至94、116至117、132、153至157頁)。
⑶其中南投醫院檢查室108年8月中溫度上升問題,證人劉國章證稱有派員處理等語(見建卷第77頁),
核與證人林邦洲證稱劉國章告知冰水塞住了,要換冷排,故請劉國章提供報價等語(見建卷第146頁),及證人李俊享證稱:伊係原告員工,從98年任職
迄今,有依南投醫院配置圖施作大型送風機,圖中有兩台主機、三個馬達、一個冰水桶、控制室有一個大型送風機,主機房有一個落地式空調箱,最左邊是冰水主機,但位置可能偏旁邊一點,施工流程為確定設備完整、定位、配管、測試是否漏水、管路保溫、水電工處理好電線後做試車、銅皮屋人員通知可牽風管後牽管路,伊於約3、4年前跟主任劉國章去過2次,1次看情形、1次做清洗,那次大型送風機冷排阻塞,大型送風機裝在控制室裡面,配置圖門口進去位置,檢查室上面四格黑色正方形為2個回風口、2個出風口,對著檢查室裡面吹,控制室則沒有冷氣,控制室是醫院本身空調,因為如果控制室加裝的話會影響檢查室溫濕度,那次清洗過後還是阻塞,伊建議醫院人員換掉冷排,後續係劉國章處理,伊就不知道,也沒接到通知要更換冷排,伊負責查修,不知道設備基本需求圖或工單,溫度控制面板一般是在控制室的開關箱內,但伊不清楚,因為伊是負責管路等語(見建卷第196至201頁),復有配置圖、前述劉國章與林邦洲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考(見建卷第177頁、審建卷第135頁、建卷第132頁),均相符無訛,足見原告確有施作大型送風機及劉國章、李俊享於108年8月中前往南投醫院檢查認為檢查室溫度上升係冷排阻塞問題。且上開劉國章、李俊享安裝大型送風機對著檢查室吹之施作符合兩造間約定南投醫院檢查室安裝大型送風機5噸含加熱裝置及溫度控制之工項乙情,有原告之南投醫院MRI設備配合工程報價單第十、3項可考(見審建卷第111頁),是均難認有何瑕疵存在。至於被告提出院院方提供設備基本需求
所載檢查室22正負2度、控制室24正負2度(見建卷第218頁),然此係被告與南投醫院間契約內容,並非被告委請原告施作之工項,自難將控制室無送風機一事歸責原告。是以,被告提出龍田工程108年9月20日裝設冷氣之請款單、照片(見建卷第216至217頁),僅能證明事後有另行購置大噸數分離式冷氣安裝在CT、MRI共用之控制室,尚難認原告施作有何瑕疵,此項事證及被告辯稱原告明知控制室有溫度需求、卻未在控制室做出風口云云(見建卷第200頁),均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論據。原告質疑被告實際付款給龍田工程之金額、聲請勘驗龍田工程施作實況(見建卷第130至131、201頁),被告主張於108年1月23日、108年5月31日、108年8月30日、109年1月6日給付龍田款項是否即為上開工程,自均無再行調查與審酌之必要。
⑷由上證據,
堪信證人劉國章就金門、嘉義、南投醫院仍有回應與自行或派人到醫院處理;而被告認為證人劉國章未提供保固服務,係因證人劉國章與證人林邦洲間認知不同、證人劉國章未主動追蹤回應,證人林邦洲認為證人劉國章不願處理,
乃後續未再催請其處理或表示願意提供費用請證人劉國章先行施作,即轉找龍田工程處理。且就上開問題觀之,其中金門醫院部分係因阻塞,需更換耗材濾心,嘉義醫院蜂鳴器警報鳴叫係因含氧量偵測器訊號問題,均非損壞或效益不符契約,是難認屬原告負責保固之範圍。林邦洲陳稱係自行更換耗材濾心(見建卷第138頁),未付費請劉國章更換,亦難認原告提供之保固服務未符契約。107年9月25日南投醫院噪音問題、108年8月間冷氣問題,證人劉國章認為分別係醫院排風機之聲音、需保養維護之問題,並無不予回應。上開噪音問題,證人劉國章雖無法提出派員到場之證據,然距離現時隔已久,被告當時亦未再催請其處理,尚難
遽認其所為證述係被告
所稱幽靈證述。又證人林邦洲稱事後請龍田工程更換室外機風扇馬達等語(見建卷第139頁),尚難認原告安裝馬達具有瑕疵。就彰化醫院空調冰水系統總開關損壞問題,證人劉國章雖未回應,然因證人林邦洲未再請其處理,且無後續修繕之原因判定紀錄,無從證明損壞情事,是仍難認原告未盡保固責任。㈢末查證人劉國章雖稱於109年10月間,以電話向被告之高雄榮總案件負責人梁又驊催款等語(見建卷第73頁),然乏其他事證
可佐實際情況,且證人劉國章亦陳稱兩造未依系爭協議就嘉義等五間醫院之保固做確認(見建卷第80至81頁),是本件應以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0年6月1日(回證見審建卷第59頁),為年息5%遲延利息起算日。
㈣從而,原告得依系爭協議第3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640,000元及自11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109年11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及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暨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俊霖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