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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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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鈜立實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麗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昊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6,212 元,應繳 裁判費為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