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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黃美蓮即冠通工程行
訴訟
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
複 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汶玻
被 告 頂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尚勉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王亭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
被告
為抵押
抗辯
之部分項目及金額尚待調查釐清,
爰
命
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