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22號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之0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300,741元,應繳
裁判費為新臺幣299,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