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邦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66,82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