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巢基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蒜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24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