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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世璋即曾王含笑之承受訴訟人       曾數芬即曾王含笑之承受訴訟人       曾麗霞即曾王含笑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三 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恊進、源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