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麒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曾福安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9月29日送達上訴人
住所,並由其
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暨所附答詢表3紙在卷
可佐,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