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羿瑄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嘉雯
訴訟代理人 酈瀅鵑
律師
原告與
被告樺慶五金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1,42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