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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海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旭 原告與被告旗遠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9, 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