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海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信旭
原告與
被告旗遠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9,
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