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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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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翔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富駿發國際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3,74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9,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