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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陸企業有限公司   、潘秋梅、黃國恩、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李碧琴、黃雅   慈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