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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三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剛泰 被   告 李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12,98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 688.29+2,560.21+806.41)㎡×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23 ,112,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