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三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剛泰
被 告 李金蓮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
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12,98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
688.29+2,560.21+806.41)㎡×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23
,112,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