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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天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定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許秉洋即蔗香鴨小   吃店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83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