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宗寅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雄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11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