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維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秀芳
原告與
被告承啟醫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6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