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呂良模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呂奇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