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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呂良模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呂奇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