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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農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基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千卉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4,927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5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