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宏一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玉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玉真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