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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馬祥泰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原告與被告徐豐政、凱密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 0,000 元(先、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均相同),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