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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宗鼎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芝熒 原告與被告林榮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