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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呂瑞晃       呂瑞輝       史淑華 被   告 瑞興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煌 被   告 睿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睿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被告 瑞興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登記之5,000,000 股之股東權 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 審酌原告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