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農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盛英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黃文菁律師
原告與
被告海軍保修指揮部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6,38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