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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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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仕兒健康事業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3,62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