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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尚景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