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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3號 原   告 林岱融 原告與被告傑瑀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