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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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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振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坤 原告與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413,8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