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吳勝弼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華盛螺絲股份有限
公司、李碧琴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李碧琴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