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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吳勝弼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盛螺絲股份有限   公司、李碧琴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李碧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