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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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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36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