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和坤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東協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百元工程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
仲裁協會民國110年5月21日109仲雄聲義字第19號之仲
裁判斷准
予
強制執行,依
上開仲裁判斷書
主文反請求部分
所載,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仲裁法第52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
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