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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和坤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協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百元工程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 仲裁協會民國110年5月21日109仲雄聲義字第19號之仲裁判斷准 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反請求部分所載,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訟事件法 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