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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   告 林家亨 原告與被告新和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48,540元(計算式:2,940,000元+708,540元=3,648,5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