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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郭謝寶蓮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83,350元【計算式:360,500元+887,100元(起訴狀附表 一合計金額)+344,750元(起訴狀附表二合計金額)+197,000 元(起訴狀附表三合計金額)+394,000元(起訴狀附表四合計 金額)+900,000元(起訴狀附表五合計金額)=3,083,3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