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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存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豪豐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亓存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寬廣告事業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9,5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36,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