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鼎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易三
原告與
被告峻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